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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2 抵押

合同的订立、效力、履行与担保 · 高二
先确认一下:这一关能不能学
上面这几节是它的地基 —— 没通的话,补完再回来,比硬啃快得多。
讲清楚它是什么

定义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,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。

从哪来 本知识点建立在 3.2 物权(明确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,具有支配性)和 3.3 债权(明确抵押是保障债权实现的从权利)的基础之上。

为什么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,债权人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债务人到期无力偿还债务。如果要求债务人必须转移财产占有(如质押),会严重影响债务人对该财产的使用价值(如工厂设备、房屋),导致资源闲置。抵押制度通过“不转移占有”的设计,既让债权人获得了优先受偿权(安全感),又让债务人继续享有财产的使用收益权(效率),实现了安全与效率的平衡。

生活案例法
适合形象思维强、对抽象法理理解困难的学生。 操作:讲述“老王买房”的故事。老王向银行借100万买房,房子还在老王手里住(不转移占有),但房产证上记了银行的抵押权。如果老王还不上钱,银行可以拍卖房子拿钱,而不是直接把房子抢走自己住。对比“当铺”(质押,东西要交给当铺),强调抵押的核心是“东西还在你手里,但权利被锁定了”。
逻辑推导法
适合逻辑严密、喜欢探究原理的学生。 操作:从“物权”和“债权”的关系切入。债权是请求权,效力弱;物权是支配权,效力强。抵押是将“债权”附着在“物权”上,赋予债权一种“物权化的效力”(优先受偿权)。解释为什么需要登记?因为物权变动需要公示,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,必须通过登记(不动产)或合同生效(动产)来对抗第三人,这是物权法定原则的体现。
对比辨析法
适合容易混淆概念、需要精准记忆的学生。 操作:制作“抵押 vs 质押”对比表。 1. 占有状态:抵押不转移占有(如房子、车);质押转移占有(如存单、珠宝)。 2. 客体范围:抵押多为不动产及大型动产;质押多为动产及权利。 3. 核心区别:是否“离手”。 通过对比,强化“抵押=不转移占有”这一核心特征,避免与质押混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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练一道
基础题
甲向乙借款50万元,期限一年。甲将自己名下的一套商品房抵押给乙,并办理了抵押登记。借款到期后,甲无力偿还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? A. 乙可以直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B. 乙可以请求法院拍卖该房屋,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C. 因为房屋还在甲手里,所以抵押无效 D. 乙只能要求甲用其他财产还款,不能动这套房子
变式
甲向乙借款,将一辆小汽车抵押给乙,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,但未办理抵押登记。随后,甲因欠丙货款,将该汽车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。乙得知后,主张对该汽车享有抵押权,要求丙返还汽车。乙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?为什么?
看解答过程
1.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,其核心效力是优先受偿权,而非直接取得所有权(流押条款无效),故A错误。 2. 抵押的特征是不转移占有,房屋在甲手中不影响抵押效力,故C错误。 3. 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,而非仅能要求其他财产,故D错误。 4. 乙应通过法定程序(如协议折价、拍卖、变卖)实现债权,故B正确。
试试手自己判
检测题
甲向乙借款100万元,以其价值150万元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,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。后甲破产,该设备被法院拍卖,得款120万元。甲的其他债权人丙也主张对该120万元进行分配。请问乙能否就这120万元优先受偿?
看答案和判分标准
答案:乙可以就120万元优先受偿。
判对标准:
1. 学生需指出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即设立(1分)。
2. 学生需指出虽然未登记,但在债务人破产或财产被查封等特定情形下,或者在本题语境下,若未提及有善意第三人购买,抵押权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(注:此处需结合具体法理,通常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,但若仅是破产分配,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,在无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,仍具有优先性。更严谨的考点是:若丙是普通债权人,乙的抵押权虽未登记,但相对于普通债权,抵押权本身具有优先性,除非丙是善意取得所有权的第三人。本题简化为:抵押权已设立,故乙享有优先受偿权,优先于普通债权人丙)。
*修正判对标准以符合高中道法难度*:
1. 明确抵押权已设立(合同生效)。
2. 明确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。
3. 结论:乙优先于普通债权人丙受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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