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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2 父母子女关系

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、存续与解除 · 高二
先确认一下:这一关能不能学
上面这几节是它的地基 —— 没通的话,补完再回来,比硬啃快得多。
讲清楚它是什么

定义 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血缘、法律或收养事实形成的,受《民法典》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。

从哪来 本知识点为高二道法第1讲起点,图谱未记录前置知识,故基于生活常识与法律基础直接构建。

为什么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,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天然的血缘纽带或法律拟制纽带。这种关系不仅是情感寄托,更是法律强制规定的权利义务载体。确立这一关系,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权,同时规范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,从而维护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,体现法律对伦理道德的确认与保障。

案例对比法
列举“亲生父母断绝关系后是否还需赡养”与“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解除后责任如何”两个真实判例。
适合:逻辑性强、喜欢通过具体案例辨析法律边界的理性型学生。
情感共鸣法
从“为什么法律规定子女必须赡养父母”切入,探讨孝道文化与法律义务的交汇点,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。
适合:感性较强、对伦理道德话题敏感、需要情感驱动理解的感性型学生。
图表结构法
绘制“父母子女关系”结构图,中心为“法律关系”,分支为“自然血亲”、“拟制血亲(收养)”、“继父母子女”,并标注各分支下的“抚养/赡养”、“继承”等具体权利义务。
适合:视觉学习者、擅长通过结构化笔记记忆知识点的视觉型学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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练一道
基础题
小明出生后被父母遗弃,后被张某夫妇合法收养。小明成年后,张某夫妇年老体弱,小明拒绝赡养,称“我是被遗弃的,和他们没关系”。问:小明的说法正确吗?为什么?
变式
甲女与乙男结婚后,乙男与前妻所生之子丙(10岁)随乙男共同生活。甲女对丙尽了抚养教育义务。后甲女与乙男离婚,甲女要求丙成年后必须赡养自己。问:甲女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?
试试手自己判
检测题
李某与王某结婚,王某与前夫所生之女小丽(8岁)随王某共同生活,李某对小丽尽了抚养义务。后李某与王某离婚,小丽随王某生活。小丽成年后,李某年老,要求小丽赡养。小丽称:“我们只是继母女,且已离婚,我没有义务赡养她。” 请问:小丽的说法是否正确?请说明理由。
看答案和判分标准
答案:小丽的说法不正确。
判对标准:
1. 明确指出小丽说法错误(1分)。
2. 指出李某与小丽形成了“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”(2分)。
3. 引用法律原理: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(2分)。
4. 结论:因此小丽对李某负有赡养义务(1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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