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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2 家庭关系

民事权利与义务 · 高三
先确认一下:这一关能不能学
上面这几节是它的地基 —— 没通的话,补完再回来,比硬啃快得多。
讲清楚它是什么

定义 家庭关系是民法中基于婚姻、血缘或法律拟制形成的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,是民事主体间最基础的社会关系。

从哪来 它建立在 5.3 法治建设依靠人民 之上。法治建设需要全民守法,而家庭作为社会最小细胞,其成员(人民)对家庭内部权利义务关系的认知与遵守,是法治社会微观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
为什么 家庭关系之所以被单独列为民法重要内容,是因为它具有身份性和伦理性双重特征。 1. 身份性:不同于财产关系的自由意志主导,家庭关系(如父母子女、夫妻)多由出生或法律行为(如收养、结婚)法定确立,具有不可随意解除性(如抚养义务)。 2. 伦理性:法律将道德义务(如赡养、扶养)上升为法律义务,体现了“法安天下,德润人心”。 3. 社会基础: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石。明确家庭关系中的权利(如继承权、监护权)和义务(如抚养、赡养),能减少社会矛盾,降低社会治理成本,从而支撑“法治建设依靠人民”的宏观目标。

案例对比法** **适合学生
抽象思维较弱、喜欢具体情境的学生。 操作:展示两个案例。案例1:父母离婚后,父亲拒绝支付抚养费,孩子起诉。案例2:成年子女拒绝赡养瘫痪母亲,母亲起诉。 引导:问学生“这两个案子里,谁的权利被侵犯了?谁违反了义务?” 结论:引出家庭关系核心是“权利义务对等”,且这种义务不因婚姻解除或成年而消失(除特定法定情形)。
结构图谱法** **适合学生
逻辑性强、喜欢体系化记忆的学生。 操作:在黑板画一个三角形,顶点是“家庭关系”,三个角分别是“婚姻”、“血缘”、“法律拟制”。 展开: - 婚姻角:夫妻平等、忠实、扶养。 - 血缘角:父母子女(抚养/赡养)、兄弟姐妹(扶养)。 - 法律拟制角:收养关系(视同亲生)。 强调:每个角对应不同的法律条文和权利义务组合,避免混淆。
冲突解决法** **适合学生
关注现实问题、喜欢辩论的学生。 操作:抛出争议话题:“如果父母偏心,只给哥哥买房不给妹妹,妹妹能告父母吗?” 引导: 1. 先让学生辩论“能”或“不能”。 2. 教师介入:区分“道德期待”与“法律义务”。父母有抚养义务,但成年后无强制赠与义务(除非有约定或遗嘱)。 3. 再抛:“如果父母偏心,导致妹妹生活困难,妹妹能要求父母支付必要生活费吗?” 结论:引出“扶养义务”的法定界限,区分一般赠与与法定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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练一道
基础题
甲男与乙女结婚后,甲的父母要求甲每月给乙父母5000元赡养费,否则断绝关系。甲拒绝,乙父母起诉甲。法院应如何判决?为什么?
变式
丙女与丁男离婚,协议约定孩子由丙抚养,丁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。一年后,丁失业,收入锐减,要求降低抚养费。丙不同意,起诉丁。法院会支持谁?
试试手自己判
检测题
A与B结婚,婚后A的父母将一套房产登记在A名下。A与B离婚时,B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,要求分割。A主张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。若A的父母在购房时明确表示“只赠与A一人”,法院应如何认定?
看答案和判分标准
答案:法院应认定该房产为A的个人财产,不支持B的分割请求。
判对标准:
1. 学生能指出“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”是关键事实。
2. 学生能引用《民法典》第1063条第3项: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,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
3. 学生能区分“婚后取得”不等于“共同财产”,关键在于赠与人的意思表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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